礼治主义、德治主义、人治主义

儒家的礼治主义就是贵贱、尊卑、长幼、亲疏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。只有贵贱、尊卑、长幼、亲疏各有其礼,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、臣臣、父父、子子的理想社会。国家的治乱,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。儒家的“礼”也是一种法的形式。它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,如违反了“礼”的规范,就要受到“刑”的惩罚。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。儒家认为,无论人性善恶,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。这种教化方式,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,使人心良善,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。儒家认为,用德治主义治国,是最彻底、根本和积极的办法,是法律制裁所不能办到的。儒家的人治主义,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,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,重视人的同情心,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“人”来管理统治的思想。从这一角度看,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。“德治”强调教化的过程,而“人治”则偏重德化者本身,是一种贤人政治。由于儒家相信“人格”有绝大的感召力,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“为政在人”、“有治人,无治法”等极端的人治主义。对于礼治主义,前面我们已经讲过,礼的本质是一种阶级划分的思想,体现了人与人之间、各个阶层之间的不平等,容易形成阶级对立,与我们自由平等的思想是相对立的,所以是我们反对的。法治体现的是人人平等的原则,但是法律多数时候规定的是人们不能做哪些事情,而道德是提倡人们做哪些事情,是更有利于他人的行为,这与我们的为民思想是一致的。法律规定的是人们行为的下限,例如有的人为了赚钱铤而走险去偷窃、抢劫、诈骗、贩毒等,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;而道德是对人从根本上来进行思想改造,提高人们行为的上限,使人们不会过多地考虑金钱的问题,从而从源头上解决问题。就好像我们生了一堆火来给水加热,法律是在水到达一定温度的时候,把水从火上移开从而给水降温,等水再放到火上的时候火依然可以把水烧到很高的温度,而道德是控制火的大小,使水既不会过热也不会过冷,从根本上解决水温过热问题。所以我们应该以法治为基础,法治是根本不能丢,而更多地进行德治,德治与法治并行而进,优劣互补。对于人治主义,我们反对“为政在人”、“有治人,无治法”等极端的人治主义,因为这样过度地依赖个人,由于人的不同会导致“治”的不稳定,会给人民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,所以我们更倾向于依靠一个相对完善的体制来治理国家,减少个人影响力,个人在不在位对于人民来说不会有大的落差,人民的生活不会受大的影响。虽然我们反对极端的人治主义,但是身为参与治理的个人来说,对于其自身素质的要求相对较高确实应该的,否则综合素质不高,品行不高,何以为民服务?